鞍山某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发布时间:2018-07-1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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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9日,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从大连航空运输至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中有38只犬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补检合格动物罚款人民币592元,对补检不合格动物和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予以没收作无害化处理,并罚款人民币1052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1112元。
此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