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发布时间:2018-07-1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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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进场生猪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运输的40头生猪附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无官方兽医签字,属于无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出演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昆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此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