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明确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工作部门: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昆政办〔2020〕14号),行政许可事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于2020年4月23日正式下放县级行使,为优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公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一次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次修订,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三次修订)有关规定,现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受理条件
(一)采集植物种类名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农业类);
(二)采集地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
(三)采集目的、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
二、 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单位(人)应向采集证审批单位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附件1)、证明申请单位(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有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采集单位基本情况及采集农业野生植物的原因、理由、目的、时间、地点、数量、名称、种类、方式等)。
(二)核发采集证。材料审查无误的,由审批单位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附件2),确有必要的,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查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人)下发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三、 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单位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后,应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审批单位为被授权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前,应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意见,被授权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后,应抄送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单位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后,应按程序将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有效期根据采集单位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办理时限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政务服务部门规定为准,政务服务部门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3.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1:
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申请表(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申请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传 真 | 采集时间 | |||||||||||||
申请采集野生植物 | 中文名称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采集内容 | 采集目的 | 采集数量 | 采 集 地 点 | 上次采集批号 | ||||||||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1. “采集时间”为本次申请的采集行为的一次性连续采集时间。 2. “保护级别”分为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3. “采集内容”分为“全株”和“部分”,“部分”分为根、茎、叶、花、果、籽。 4. “采集数量”单位根据“全株”或“部分”采集,分别以“株”、“枚”或“千克”表示。 5. “采集目的”限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国内销售”。 6. “采集地点”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填写到县、乡或保护区。 7. 如果本次申请采集物种尚未发生上次采集行为,则在“上次采集批号”一栏填写“无”。 8.对于申请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的,必须由采集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对于申请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的,必须由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批准单位: 批号: 年第 号
采集单位名称 | ||||||||||
采集单位地址 |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
植物名称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
采 集 内 容 | □ 全株采集(包括根、茎、叶、花、果、籽) | |||||||||
□ 部分采集(□ 根、□ 茎、□ 叶、□ 花、□ 果、□ 籽) | ||||||||||
采集地点 | 采集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
采集数量 | (全株) (部分) | 单位 | 采集目的 | |||||||
审批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 表 说 明 1. 本采集许可证一式四份,采集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采集许可证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2. “保护级别”分为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3. “采集地点”要求至少详细到乡(镇)或保护区。 4. “采集数量”单位根据全株采集或部分采集,分别以“株”、“枚”、“千克”表示。 5. “采集目的”限定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和“国内销售”。 |
附件3: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办理申请,因存在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送申请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