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盘龙区海友乐珍希水产店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盘龙区海友乐珍希水产店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提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新办办件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的规定,于2022年9月23日做出了准予盘龙区海友乐珍希水产店经营利用石珊瑚30颗的行政许可决定,现予以公开。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