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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542-202410-47664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4-11-01 09:33 废止日期: 保险,赔偿,农业,肉牛,承保
文号: 关键字: 保险,赔偿,农业,肉牛,承保
名 称: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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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滇中新区有关部门,各开发(度假)区农业农村部门,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有关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昆明市2024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2024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

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在持续推进实施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以往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实际发展需要,计划开展肉牛、能繁母羊、人参果、白菜等四个品种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4—2026)》(云财规〔2024〕5号)、《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2〕19号)等规定,依据《昆明市2024—2026年度农业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县区自愿申报情况,在以往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开展肉牛、能繁母羊、人参果、白菜等四个品种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

二、 保险品种

(一)肉牛收入保险

1. 投保人、被保险人:东川区、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行政区域内(禁养等区域范围以外)有意愿投保的所有农户(佩戴耳标、精准投保)。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疾病及自然灾害导致肉牛死亡,或因肉牛市场价格下跌,导致肉牛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入(约定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败血症、口蹄疫、布鲁氏菌、炭疽杆病菌、白血病、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其它传染性疫病。

(2)暴雨、风灾、冰雹、冻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价格损失,即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

理赔结算价格参考依据为保险期内的昆明市肉牛市场交易平均价格。昆明市肉牛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由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畜牧兽医处、发展规划处、机关纪委,东川区、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投保养殖户代表,及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每月第一周周四,如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周的周四,到寻甸县羊街大牲畜交易市场采集肉牛交易价格(采集品种以西门塔尔和小黄牛的育肥牛为主),调查组汇总保险期内每月采集数据后,计算出最早保单起保月至最后保单终止月的肉牛市场交易平均价格。

(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1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包括管理不善);

(2)第三人的故意行为;

(3)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5)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

(6)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7)使用药物不当等导致保险肉牛死亡;

(8)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9)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10)保险肉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自签订保险合同起算。

4. 保险方案:牲畜收益(收入)保险是创新型的农业保险,需要收集大量的养殖成本价格、交易价格波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够制定出合理准确目标价格,确保养殖户能够真正受益,扩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应。因近一年来肉牛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以固定时间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参考的定价方式已不符合农业保险“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因此,肉牛收入保险约定保险价格应以肉牛养殖成本为基础进行定价。结合2024年8月昆明市开展的肉牛养殖成本调研测算情况,以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肉牛(或畜龄在6个月(含)以上)为保险标的物,经畜牧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将肉牛收入保险肉牛死亡赔偿的约定保险价格确定为24元/公斤,肉牛收入保险价格损失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价格确定在26元/公斤,后续按照肉牛养殖成本金额、交易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保险金额:15000.00元/头

肉牛死亡赔偿约定价格:24.00元/公斤

肉牛价格损失保险责任约定价格:26.00元/公斤

保险费率:3.0%

保险费:450.00元/头

5. 赔偿方式

(1)当保险肉牛因保险责任第(1)、(2)款所列原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肉牛死亡赔偿金额=每头尸重×约定保险价格(24元/公斤)

赔偿总金额=∑每头肉牛死亡赔偿金额

(2)当保险肉牛因保险责任第(3)款所列原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价格损失保险责任每年进行一次理赔,当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时,保险公司启动差额赔付。理赔数量按实际出栏数进行确定。

赔偿金额=(约定保险价格26元/公斤-理赔结算价格)×实际出栏重量×出栏数量

实际出栏数量:投保标的在保险期限内的实际出栏数。

实际出栏重量:以出栏时的实际重量为准,且在300公斤(含)以上。

注:理赔结算价格参考依据为保险期内的昆明市肉牛市场交易平均价格。

(3)发生保险责任第(4)款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每头肉牛赔偿金额=(每头尸重×约定保险价格24元/公斤-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总金额=∑每头肉牛赔偿金额

注:每头肉牛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15000.00元/头(含)为限。

6. 任务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各相关县区肉牛收入保险投保数量应不低于其肉牛总存栏量的40%;农户满意度90%以上。原则上各相关县区肉牛收入保险参保数量应不低于上报投保计划的90%。

(二)能繁母羊养殖保险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富民县行政区域内(禁养等区域范围以外)有意愿投保的所有农户(佩戴耳标、精准投保)。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地震;(3)泥石流、山体滑坡;(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口蹄疫、口疮、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梭菌性疾病、血液原虫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痒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一维斯纳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在政府给予相应扑杀补偿后,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2)除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保险母羊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4)保险母羊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含)为保险母羊的疾病观察期,续保时不设疾病观察期。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自签订保险合同起算。

4. 保险方案:针对能繁母羊(12月龄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养殖(死亡)情况实施精准保障。投保能繁母羊需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带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金额:800元/头

保险费率:3.25%

保险费:26元/头

5. 赔偿方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 任务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各相关县区能繁母羊养殖保险投保数量应不低于其能繁母羊投保计划数的80%;农户满意度90%以上。

(三)人参果种植保险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石林县行政区域内人参果种植农户、专业合作社、企业。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植株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风灾、雹灾、霜冻、雪灾、火灾。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病虫害;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

(5)保险植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自签订保险合同起算。

4. 保险方案:为有效确保实施范围内种植农户、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种植收益,有效减轻各类灾害带来经济损失,对石林县域范围内生长正常、管理规范、能正常挂果的人参果植株实施保险保障。

保险金额:3000元/亩。

保险费率:3%。

保险费:90元/亩。

5. 赔偿方式: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因保险责任事故直接造成保险植株死亡,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损失率为100%,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植株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按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计算。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1-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2)保险植株按不同时期划分为幼龄期、初果期、盛果期、尾摘期, 其中:幼龄期为定植成活至第一批花谢花阶段,赔偿比例为60%;初果期为第一批花谢花至第一批果实膨大阶段,赔偿比例为80%;盛果期为第一批果实成熟至采摘结束阶段,赔偿比例为100%;尾摘期为大面积采摘结束至保险期限结束,赔偿比例为10%。

保险植株赔偿金额=保险植株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时期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1-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产量

单位面积平均产量为当地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具体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6. 任务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人参果种植保险投保数量应不低于其种植总面积的50%;农户满意度90%以上。

(四)白菜收入保险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嵩明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白菜(大白菜、娃娃菜)的企业、生产基地、合作社、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种植白菜获得的当年实际亩均收入低于保险亩均收入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1)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虫草鼠害发生绝产导致被保险人没有收入的;

(2)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虫草鼠害发生减产导致被保险人收入下降的;

(3)因白菜价格下跌导致被保险人获得的实际收入减少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2)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3)使用农药、肥料的品种、用量、施用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4)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烧心、早期开花、无法卷心;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自签订保险合同起算。

4. 保险方案:为提升蔬菜生产组织化程度,鼓励投保主体按照设施农业、高端农业方向发展,有效确保实施范围内企业、生产基地、合作社、农户的种植收入,减少各类原因所带来经济损失,对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生长、管理正常,连续种植两年以上(含),种植规模超过10亩(含)的白菜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根据实施范围内种植的品种实际情况可增加必要的其他品种叶菜类蔬菜。

保险金额:2500元/亩。

保险费率:10.0%。

保险费:250元/亩。

5. 赔偿方式:若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产量下降或价格下跌导致种植白菜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收入减少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收入减少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实际亩均收入

6. 任务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白菜区域收入保险投保数量应不低于其种植总面积的60%;农户满意度90%以上。

三、 保险费构成及市县分档分担比例

昆明市2024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将在农户自愿投保且市县补贴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奖补资金支持。其中,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按分档分担的原则确定,具体为:第一档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滇中新区,市县分担比例 2:8;第二档包括富民县、嵩明县、晋宁区、石林县、宜良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市县分担比例 6:4;第三档包括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市县分担比例 9:1。

上级奖补资金结合当年保险实施情况,每年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后补助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市)区,专项用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

四、 保险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经与市财政局沟通一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已确定2024—2026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服务机构,具体承保机构名单及服务范围情况如下。

昆明市2024—2026年度农业保险共分为五个区域开展工作,其中:

(一)服务县区:富民县、寻甸县、东川区

服务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二)服务县区:禄劝县

服务机构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三)服务县区:嵩明县

服务机构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四)服务县区:石林县

服务机构名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五、 承保、保费拨付及理赔流程

(一)承保流程

按程序确定后的相关承保机构,应该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做好昆明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服务工作,认真收集投保农户资料,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及时按规定收取保费等,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

(二)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

在农户自愿投保并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由相应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误盖章后,再提交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将保费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承保机构指定账户。

(三)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查勘定损:出险后由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承保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规定时限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承保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损失理赔的依据。承保机构要将病死畜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相关农户、企业。承保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企业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规定时限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四)协办业务

承保机构需要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或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由承保机构与被委托机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保险协办业务具体内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承保机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五)查勘定损工作标准

各相关承保机构要根据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并向昆明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报备后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报请昆明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同意方可调整实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承保理赔服务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执行。

六、 风险防范与保险规范要求

昆明市2024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和“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两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七、 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同推进机制。依据《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昆明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各有关县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保险工作,确保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承保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一线服务力量。

(二)加强政策宣传。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相关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理赔助力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引导广大农户及经营主体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三)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全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与结算,资金请拨、审核与拨付,绩效管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各县(市)区应切实履行县级资金配套义务,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省、市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年度资金申报、结算和绩效自评材料,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信息调度制度。承保工作开始后每月5日前,承保机构要向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保险实施情况;1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五)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对承保机构服务情况的考核评估工作,针对防灾防损、保费收缴、承保服务、理赔服务、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总体评价未达到满意以上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未能如期完成保险计划工作采取必要的调整工作措施。

(六)强化项目资金“双监控”。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资金管理使用理念,不断提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及时纠偏,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任何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确保昆明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顺利规范开展。


相关解读:《昆明市2024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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