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治明白纸——规范设施农业用地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 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指出,“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的行为,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的农地非农化违法行为。
二、 为什么要整治“大棚房”问题?
整治“大棚房”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旨在遏制农地“非农化”,保护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先后组织3次全国性清理整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范杜绝“大棚房”问题反弹。这是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通过整治“大棚房”问题,恢复耕地的农业用途,保护耕地,为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三、 “大棚房”问题有哪些危害?
1. 破坏耕地资源 ——改变土地用途,导致耕地“非农化”,威胁粮食安全。
2. 扰乱土地管理秩序 ——违法违规建设,逃避土地审批和监管。
3. 损害农民利益 ——部分“大棚房”项目以虚假宣传诱导农民参与,造成经济损失。
四、 “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治范围是什么?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农农发〔2023〕4号)要求,重点聚焦三类问题:
第一类,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如:某公司将在耕地上备案的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修建水景、停车场、活动广场、露营基地等,并对外营业的情形,就属于“大棚房”的第一类问题。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如:某公司利用在耕地上建设的温室大棚,修建“生态餐厅”和民宿的情形,就属于“大棚房”第二类问题。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过单层、15 平方米以内的标准。如:某公司备案8个看护房,每个15平方米,合并建设成120平方米的房屋,从事经营休闲娱乐活动的情形,就属于“大棚房”第三类问题。
五、 “大棚房”问题排查重点是什么?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全省从严排查整治“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云农种药〔2023〕36号)要求,聚焦重点问题,开展三个100%排查:
一是对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历次专项行动和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100%复查。
二是对农业大棚、已备案(含备案过期)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100%排查。
三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反馈的疑似“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省级推送的疑似图斑进行100%核查。
六、 “大棚房”问题整改要求与措施是什么?
1. 全面排查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的通知》(云办通〔2024〕2 号),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对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全覆盖检查一次。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土地卫片执法、耕地流出整改和群众举报线索,组织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专门力量,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对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县、乡、村各级要建立管理档案,乡(镇)、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每年逐级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巡查抽查情况,抄送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两年一周期”制度,每年对本州(市)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开展随机巡查抽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结合日常工作,严格落实“两年一周期”制度,每年对全省一半以上的州(市)开展巡查抽查。
2. 分类处置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的通知》(云办通〔2024〕2号),对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由业主自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对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方式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恢复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垦)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同一问题的不同设施,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3. 长效监管 ——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动态巡查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七、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1.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 2020年9月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
3.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
八、 公众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使用土地 ——设施农业用地只能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农业大棚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增强耕地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可能存在“大棚房”问题时,及时咨询有关部门,了解地类属性,避免因发生“大棚房”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如有“大棚房”问题,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主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复耕)。要关注政策动态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经营方式。
2. 警惕虚假宣传 ——谨防以“大棚房”为名诱导投资或购买的行为,避免财产损失。
3. 积极举报问题 ——发现“大棚房”问题,及时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