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22年版)
(一)开办牛羊屠宰场(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1. 处罚依据
《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牛羊屠宰场(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裁量基准
(1)显著轻微: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③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有以上3种情形的,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造成较轻危害后果,且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①主动消除隐患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有以上4种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再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造成三类疫情,动物疫病区域扩散的,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有严重影响或危害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比较严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①造成二类疫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②妨碍和拒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且危害影响较大的。有以上2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6)特别严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①造成一类疫情: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造成损失巨大的,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②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受过处罚。有以上2种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版)
(一)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
1. 处罚依据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裁量基准
(1)显著轻微:①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有以上5种情形的,以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造成较轻危害后果,且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①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②主动消除隐患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④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⑤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有以上5种情形的,以教育为主,予以警告;
(3)一般:初次违反,造成影响或者危害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再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5)比较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造成比较严重影响或危害的,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6)特别严重: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①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危害的;②或者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且拒不整改的;③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责令后拒绝改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危害的或者多次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或者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