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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542-202512-51868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5-12-17 11:44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7 11:44
字号:[ ]

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经济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工作要求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云南省财政厅对<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对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的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昆明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级农业保险创新发展一揽子政策推进昆明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昆财金〔202573)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推动建立多层农业保险体系,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优势特色

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农业保险产品,推动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在持续推进实施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以往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实际发展需要,20252026年度昆明市拟实施5个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58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510号)等文件,依据《昆明市2024—2026年度农业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基本原则,根据县区自愿申报情况,在以往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省级特色农产品险种,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开展肉牛、苹果、蔬菜、人参果、花卉等5个品种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

二、保险品种

(一)省级特色农产品险种

1.肉牛养殖收入保险:根据省级肉牛养殖收入保险实施方案细化后,在东川区、晋宁区、富民县、禄劝县、寻甸县计划实施,计划投保2025年度17万头2026年度17万头,实施时间为202511月至202611202611月至202711(具体方案详见附件1

2.苹果种植保险:根据省级苹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细化后2025年度在富民县计划实施,2026年度在富民县、西山区计划实施,计划投保2025年度0.45万亩2026年度0.95万亩,实施时间为202511月至202611202611月至202711(具体方案详见附件2

(二)市级特色农产品险种

1.蔬菜收入保险:根据市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在嵩明县计划实施,计划投保20256.25万亩20266.25万亩,实施时间为202511月至202611202611月至202711(具体方案详见附件3

2.人参果种植保险:根据市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在石林县计划实施,计划投保20255万亩20265万亩,实施时间为202511月至202611202611月至202711月。(具体方案详见附件4

3.花卉完全成本天气指数保险:根据市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晋宁区计划实施,计划投保20253.8万亩20263.8万亩,实施时间为202511月至202611202611月至202711。(具体方案详见附件6

三、保险费构成及市县分档分担比例

根据《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特色险保费包含已经明确的省级财政保费基准补贴比例、绩效激励(省级绩效激励根据上一年度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州县补贴比例以及农户自担比例,在此基础上,市县补贴比例按照《昆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昆政办〔201986号)分档分担。

对于省级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分配方式,同时结合当年保险实施情况,每年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通过后补助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市)区,专项用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

类型

险种

省级基准补贴比例

市县比例

农户

自缴

市县共同承担比例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省级

险种

肉牛(养殖收入保险)

50.00%

25.00%

5.00%

20.00%

15.00%

10.00%

22.50%

2.50%

25.00%

苹果(种植保险)

50.00%

25.00%

5.00%

20.00%

15.00%

10.00%

22.50%

2.50%

25.00%

市级险种(物化成本保险)

人参果(种植保险)

35.00%

25.00%

5.00%

20.00%

15.00%

10.00%

22.50%

2.50%

40.00%

市级险种(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

花卉(完全成本)

40.00%

20.00%

4.00%

16.00%

12.00%

8.00%

18.00%

2.00%

40.00%

蔬菜(收入保险)

40.00%

20.00%

4.00%

16.00%

12.00%

8.00%

18.00%

2.00%

40.00%

四、保险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经与市财政局沟通一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已确定20242026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服务机构。并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有关新增农业保险产品的服务资格要求,具体承保机构名单及服务范围情况如下:

(一)服务县区:东川区富民县、寻甸县

服务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二)服务县区:呈贡区、禄劝县

服务机构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三)服务县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晋宁区、安宁市、嵩明县

服务机构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四)服务县区:石林县(种植、养殖业保险)、滇中新区

服务机构名称: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五)服务县区:西山区、宜良县、石林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阳宗海风景区  

服务机构名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五、承保、保费拨付及理赔流程

(一)承保流程

承保机构应该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做好昆明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服务工作,认真收集投保农户资料,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及时按规定收取保费等,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

(二)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

在农户自愿投保并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由相应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填报《xx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以及对应业务的保单及数据资料,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误盖章后,再提交至县级财政部,由县级财政部门将保费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承保机构指定户。

(三)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查勘定损:出险后由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承保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规定时限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承保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损失理赔的依据。承保机构要将病死畜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相关农户、企业。承保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企业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规定时限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四)协办业务

承保机构需要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或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由承保机构与被委托机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保险协办业务具体内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承保机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予以明确。承保机构在开展实地保险工作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人畜共患病的防护)及物资保障。

(五)查勘定损工作标准

各相关承保机构要根据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并向昆明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报备后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报请昆明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同意方可调整实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承保理赔服务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执行。

六、风险防范与保险规范要求

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五公开、两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同推进机制。依据《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昆明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各有关县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保险工作,确保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承保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一线服务力量。

(二)加强政策宣传。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相关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理赔助力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引导广大农户及经营主体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三)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全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与结算,资金请拨、审核与拨付,绩效管理,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20258号)执行,各县(市)区应切实履行县级资金配套义务,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省、市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年度资金申报、结算和绩效自评材料,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信息调度制度。承保工作开始后每月5日前,承保机构要向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保险实施情况;1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五)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定期组织开展对承保机构服务情况的考核评估工作,针对防灾防损、保费收缴、承保服务、理赔服务、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总体评价未达到满意以上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未能如期完成保险计划工作采取必要的调整工作措施。

(六)强化项目资金“双监控”。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资金管理使用理念,不断提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及时纠偏,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任何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确保昆明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顺利规范开展。

附件:1.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肉牛养殖收入保险实           施方案

      2.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苹果种植保险实施           方案

      3.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蔬菜收入保险实施           方案        

            4.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人参果种植保险实施           方案      

           5.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花卉完全成本天气指           数保险实施方案

附件1

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

肉牛养殖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号),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肉牛养殖收入保险计划实施省级险种方案。现根据昆明市实际,细化方案如下。

一、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牛品种必须在昆明市所辖县(市)区饲养1年(含)以上  

(二)肉牛体重100KG以上(含)                                      

(三)肉牛无伤残,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为保险疾病观察期。此期间内保险肉牛发生疾病、疫病导致死亡的,保险机构不负责赔付。续保时可以不设疾病观察期。

二、保障对象

昆明市范围内有意愿投保的所有养殖企业、养殖场、养殖户。

三、保险责任

肉牛养殖收入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动物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以及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造成的价格损失,具体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如下:

(一)因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动物疾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二)因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难产、意外坠崖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价格损失,即理赔结算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四、保险金额与费率

(一)投保肉牛品种:西门塔尔、安格斯

保险金额:15000/

保险费率:3%

单位保费:450/

(二)投保肉牛品种:本地黄牛及其他

保险金额:11000/

保险费率:3%

单位保费:330/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载明为准。

六、赔偿处理  

肉牛收入保险肉牛死亡约定赔偿价格与价格损失理赔

结算价分开确定,其中肉牛死亡约定赔偿价格以肉牛养殖成本为基础进行定价。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条款列明疾病、疫病及自然灾害,导致肉牛死亡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肉牛死亡约定赔偿价格:24/公斤(2026年度约定赔偿价格根据2026年肉牛养殖成本调研情况确定)

每头肉牛死亡赔偿金额=每头肉牛的尸重×肉牛死亡约定赔偿价格(24/公斤)。

赔偿总金额=∑每头肉牛死亡赔偿金额。

(二)价格损失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进行一次性结算,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约定保险价格-理赔结算价格)×实际出栏重量×实际出栏数量。

约定保险价格:26/公斤(2026年度约定保险价格根据2026年肉牛交易价格采集情况确定)

理赔结算价格:参考依据为保险期内的昆明肉牛市场交易平均价格。昆明市肉牛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由昆明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畜牧兽医处、发展规划处、机关纪委,实施肉牛保险的具体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投保养殖户代表,及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每月定期寻甸县羊街大牲畜交易市场采集肉牛交易价格采集品种以西门塔尔和本地黄牛育肥牛为主,调查组汇总保险期内每月采集数据后,计算出最早保单起保月至最后保单终止月的肉牛市场交易平均价格。

实际出栏数量:投保标的在保险期限内的实际出栏数。

实际出栏重量:以出栏时的实际重量为准,投保肉牛品种为西门塔尔、安格斯的在400公斤(含)以上,投保肉牛品种为本地黄牛及其他的在250公斤(含)以上。

(三)由于保险责任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

每头肉牛赔偿金额=(每头肉牛的尸重×肉牛死亡约定赔偿价格-每头肉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总金额=∑每头肉牛赔偿金额。

每头肉牛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七、保障措施

牲畜收益(收入)保险是创新性的农业保险,需要收集大量的养殖成本价格、交易价格波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约定价格,确保养殖户能够真正收益,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发挥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应。肉牛养殖收入保险约定保险价格及理赔结算价格的确定,应参考实际肉牛养殖成本、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上年度《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的畜产品和饲料集贸市场价格情况等官方数据。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肉牛交易价格采集工作方案,组成市场调查工作小组,通过分析历史价格、按月到集市现场采价等方式,确定约定保险价格及理赔结算价格。

附件2

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

苹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号),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苹果种植保险计划实施省级险种方案。现根据昆明市实际,细化方案

如下。

一、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树: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具体位置。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

区。

经各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种植户代表、承保机构共同抽样检测,确定单位面积约定种植株数每亩平均75乔化种植苹果单位面积约定种植株数每亩平均42,单位面积约定产量每亩平均3000公斤并在保单中载明。

二、保障对象

昆明市范围内所有种植苹果的农户。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霜冻、旱灾、地震;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

病虫害:黑星病、轮纹病、白粉病、炭疽病、褐斑病、斑点落叶病、腐烂病、霉心病、病毒病、锈病等病害,以及桃小食心虫、卷叶蛾、山楂叶螨、金纹细蛾、金龟子、蚜虫、红白蜘蛛等虫害。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

苹果种植保险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当地苹果种植所发

生的完全成本(包括:种苗成本、化肥成本、灌溉成本、农药成本、人工成本、地租成本等),每亩保险金额设置如下:

保险金额:3000/

保险费率:4%

单位保费:120/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限在保险单中载明

六、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果树本体损失

由于保险责任中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果树主干或一级枝干折断,或由于病虫害原因造成果树需砍伐后新植或整株死亡,保险按照以下计算方式赔偿:

1.主干折断或需砍伐后替代新植,则判定整株果树死亡,单株损失率为100%

2.一级枝干折断,单株损失率=(已折断一级枝干数量/一级枝干总数)*100%

3.赔偿金额=[(∑受损单株损失率/受损株数)]×[(受损株数/每亩约定株数)]×每亩保额

4.一级枝干以下折断的损失,果树本体不赔付,按照果实损失计算赔偿;

(二)果实损失

1.自然灾害赔偿

1)部分损失:损失率在80%以下时,视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产量/单位面积约定产量

2)全部损失: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最高赔偿比例

最高赔偿金额

萌芽开花期

55%

1650

果实生长期

80%

2400

成熟采收期

100%

3000

2.病虫害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病虫害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以上,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产量/单位面积约定产量

(三)其他

树和果实分开定损,同一地块果树和果实合计赔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以保险金额赔偿为限。被保险人因未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赔付。

附件3

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

蔬菜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工作要求,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蔬菜收入保险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蔬菜是昆明市主要特色农业产业,为进一步健全蔬菜产业金融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保险在引导产业升级发展的工具作用,满足昆明市广大菜农差异化的保险需求,增强蔬菜产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昆明市蔬菜产业实际风险需求情况制定本保险方案。方案以保险作为平台,引入蔬菜产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利用农业保险保收入的创新模式,实现保险增信功能,推进蔬菜生产由小而散大主体、大平台模式转变。通过将市场风险和产量风险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的方式,当农户所种植的保险蔬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产量降低和价格波动导致收入减少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对象

昆明市范围内种植的大白菜、娃娃菜、黄白菜、油麦菜、生菜、上海青、香菜、芹菜、苦菜、春菜等叶菜类蔬菜(以下简称保险蔬菜,其他小品种叶菜类蔬菜可参照以上品种进行归类)的企业、生产基地、合作社、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为提升蔬菜生产组织化程度,鼓励投保主体按照设施农业、高端农业方向发展,优先承保蔬菜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内种植的叶菜类蔬菜品种进行增加或者调整。

三、保险标的

在昆明市范围内种植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生长、管理正常,连续种植两年以上,种植规模超过5的蔬菜均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种植保险蔬菜实际亩均收入低于保险亩均收入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补偿:

(一)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绝产导致被保险人没有收入的;

(二)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减产导致被保险人收入下降的;

(三)因保险标的价格下跌导致被保险人获得的实际收入减少的。

五、责任免除情况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三)使用农药、肥料的品种、用量、施用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烧心、早期开花、无法卷心;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六、保险期限

(一)按地块、按年承保保险蔬菜

大棚多茬种植蔬菜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按地块承保,承保地块保险期限内种植的约定保险蔬菜品种均在保险范围内,承保按照4茬进行承保,一茬定义为3个月,即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按4次投保进行一次性保费收取,将一年保险期限分为4茬,每3个月为一茬,每茬最多可赔付每茬的投保亩数。

(二)仅种植1茬1种蔬菜

仅种植1茬的蔬菜的,保险期限根据种植周期合理确定,保险期限需覆盖整个种植周期。

七、保险金额

(一)按地块、按年承保保险蔬菜

大棚种植多种蔬菜按地块、按年度进行投保的蔬菜,每茬每亩保险金额为2500元,一年内四茬合计保险金额为10000元。

(二)仅种植1茬1种蔬菜

种植一茬蔬菜的保险金额参照下表:

品种

仅种植11种蔬菜保险金额(元//茬)

大白菜

2500

娃娃菜

2500

黄白菜

1800

油麦菜

2000

上海青

1600

生菜

1700

香菜

2500

芹菜

2500

苦菜

1600

春菜

1600

注:新增其他蔬菜品种,参照其种植完全成本进行制定。

八、费率与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8%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按地块、按年承保保险蔬菜

大棚多茬种植叶菜类品种的保费需按年缴纳,每年4茬,每茬保险金额2500/亩,每年保险金额为10000每茬保险费200/每年为800//。保险费农户自缴40%

2.仅种植11种蔬菜

品种

仅种植1茬蔬菜保险额

(元//茬)

费率

保险费

(元//茬)

农户自缴40%

(元//茬)

大白菜

2500

8%

200

80

娃娃菜

2500

8%

200

80

黄白菜

1800

8%

144

57.6

油麦菜

2000

8%

160

64

上海青

1600

8%

128

51.2

生菜

1700

8%

136

54.4

香菜

2500

8%

200

80

芹菜

2500

8%

200

80

苦菜

1600

8%

128

51.2

春菜

1600

8%

128

51.2

注:新增其他蔬菜品种,参照其种植完全成本进行制定,费率为8%

九、赔偿处理

(一)按地块、按年承保保险蔬菜赔付方式

若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产量下降或价格下跌导致种植蔬菜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实际种植蔬菜品种每亩收入减少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收入减少金额=每亩蔬菜对应赔付标准金额-实际亩均收入

按地块、按年承保保险蔬菜对应赔付标准金额

品种

赔付标准金额(元/亩/茬)

大白菜

2500

娃娃菜

2500

黄白菜

1800

油麦菜

2000

上海青

1600

生菜

1700

香菜

2500

芹菜

2500

苦菜

1600

春菜

1600

注:大棚险蔬菜种植过程中,每年多数不止4茬,并且存在下一茬种

植品种不确定的情况,经过多方平衡,故保额统一按照每亩2500/茬进行确定,赔付标准金额是按照保险蔬菜实际种植成本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或调整品种,增加品种的赔付标准金额按照完全成本进行制定。

1.因价格波动造成收入不足

单位赔款=每亩收入减少金额=每亩蔬菜对应赔付标准金额-实际亩均收入

实际亩均收入

实际亩均收入=实际亩均产量×核定交易日期后5天的平均价格。

实际亩均产量

实际亩均产量每年度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保险公司和投保主体代表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际测产,在各县9个样地进行保险蔬菜品种分别测产,以9个样点的平均产量定为实际亩均产量。

价格参考平台

价格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每日公示的收购价格为准。采集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完成,每日进行所有保险蔬菜品种价格公示,单位为/kg

交易日期的核定

被保险人报案后,承保公司到现场查勘、确认蔬菜处于成熟期和采收期,并且现场与农户确认交易日期。

2.因自然灾害收入不足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根据作物实际受损情况进行定损,种植主体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拨打承保公司报案电话报案,承保公司24小时内到现场查勘。

根据生产投入情况将赔付分为三个生长期,因自然灾害造成绝产复种的按赔付标准金额的以下标准赔付:

生长期

赔付比例

苗期

30%

生长期

60%

成熟期

100%

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且达不到复种标准的,根据损失程度进行定损,若出险当时不能定损的,在收获前进行二次定损,赔付标准:单位赔款=赔付标准金额-(实测产量×核定交易日期后5天的平均价格)

3.赔付次数及赔付额度说明

蔬菜收入保险按年进行承保的,将一年保险期限分为4茬,自起保日期开始,每3个月为一茬,每茬最多可赔付每茬的投保亩数。

(二)仅种植11种蔬菜

赔付方式与上部分按地块、按年承保保险蔬菜赔付方式一致,区别是:计算公式中每亩蔬菜对应赔付标准金额换为对应仅种植11种蔬菜品种的每亩保险金额

十、投保和理赔流程材料

(一)投保资料

1.投保单(投保人或投保组织者签章);

2.分户标的投保清单(集体投保时提供,须有投保组织者盖章并且农户签字);

3.地块权属证明材料土地确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或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4.农户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农户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6.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户采集验标照片、查验调查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勾画地块图

(二)理赔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者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

3.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账号;

4.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价格及产量认定书面材料;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附件4

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

人参果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工作要求,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人参果保险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

昆明市范围内种植的通过规范管理移栽成活,并生长正常,能正常挂果的人参果植株。

经各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种植户代表、承保机构共同抽样测产认定,约定每亩平均种植株数700800,每亩平均产量23/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障对象

昆明市范围内人参果种植农户、专业合作社、企业。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人参果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承担赔偿责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泥石流、山体滑坡、风灾、雹灾、霜冻、雪灾、火灾。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人参果种植保险的单位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人参果种植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苗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地膜成本等)。

保险金额:3000/

保险费率:3%

单位保费:90/

单位保费农户自缴比例40%(即36/亩)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植株移栽成活至全部采摘结束,一般为当年121日起保至下年度1130日保期结束。

赔偿处理

(一)期间划分

保险植株按不同时期划分为幼龄期、初果期、盛果期、尾摘期。

幼龄期:定植成活至第一批花谢花,移栽成活—5月;

初果期:第一批花谢花至第一批果实膨大,6—7月;

盛果期:第一批果实成熟至采摘结束,8—9月;

尾摘期:大面积采摘结束至保险期限结束,10—1130日。

保险人参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赔偿比例

幼龄期

60%

初果期

80%

盛果期

100%

尾摘期

10%

同一地块植株在尾摘期内遭受霜冻灾害的,保险公司不再因相同受灾原因进行二次赔付。

(二)赔偿方式

1.因保险责任事故直接造成保险植株死亡,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面积

2.保险植株发生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每亩平均损失株数/约定每亩平均种植株数

3.保险人参果发生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

损失率=每亩平均损失产量/约定每亩平均产量

(三)其他事项

1.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2.植株和果实分开定损,同一地块植株和果实合计赔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以保险金额赔偿为限。被保险人因未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赔付。

附件5

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

花卉完全成本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工作要求,以及《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规〔2025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特色农产品花卉完全成本天气指数保险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花卉是昆明市重要农业特色产业,为推动落实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扩面、增品、提质,为昆明市花卉种植主体构筑多层次的农业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将气象数据、价格数据与保险保障关联和组合,选取对花卉影响较大的气象因素低温相对空气湿度作为保险理赔触发条件,以昆明市国家气象监测站的低温、空气湿度数据和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中心花卉价格指数为依据,根据天气指数模型算法,当最低气温和空气相对湿度达到赔付触发条件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对象

昆明市范围内种植花卉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花卉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投保;散户通过合作社或村委会进行集体投保。

三、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花卉:

1.符合本地区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2.连片种植2亩(含)以上,且生长正常。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当日最低气温和空气相对湿度低于触发指标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险人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实施方案所涉及的气象数据,参考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数据采集站点以各县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五、责任免除情况

除保险责任列明的气象灾害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

保险花卉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花卉种植和销售的完全成本进行确定,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方案各项风险系数以及种植主体保险需求的调研结果精算确定。

每亩保险金额根据种植模式具体标准见下表:

种植模式

保险金额(元)

费率

每亩保费

(元)

普通地栽

5000

6%

300

高标准设施

10000

6%

600

注:高标准设施核定标准:基质栽培、拥有水肥一体化灌溉系统、

联栋温室结构。

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60%,农户自担40%。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按照基准补贴比例+绩效激励因素的方式实行特色险奖补政策。省级补贴绩效激励根据上一年度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八、赔偿处理

保险花卉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单一理赔周期为1天,即在1天内可以赔付一次,赔付次数直至保险期限止期结束,总理赔金额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

单一理赔周期赔偿金额=低温对应赔偿金额(元/亩)x保险面积(亩),若当天日均空气相对湿度高于80%时,单一理赔周期赔偿金额=低温对应赔偿金额(元/亩)×2×保险面积(亩)

总赔偿金额=∑单一理赔周期赔偿金额

理赔触发机制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点覆盖的花卉种植区域为一个风险单元,监测点实测日最低气温触发情况按以下标准赔付:

普通地栽种植模式赔付标准

单位:元/亩

           日最低温度

触发日期

[3℃,1℃)

[1℃,-1℃)

[-1℃,-3)

[-3℃,∞)

十年花卉价格指数平均值(参考)

11月1日-11月15日

9

13

18

44

274

11月16日-11月30日

10

14

20

49

302

12月1日-12月15日

13

17

24

59

364

12月16日-12月31日

11

15

21

51

314

次年1月1日-1月15日

10

14

19

47

290

次年1月16日-1月31日

14

19

27

65

400

次年2月1日-2月15日

11

16

22

53

328

次年2月16日-2月28或29日

14

20

28

68

419

次年3月1日-3月15日

9

12

17

40

247

次年3月16日-3月31日

6

8

12

28

174

其他日期

6

8

12

28

172

注:1.若低温当天日均空气相对湿度高于80%时,赔付标准为对应标准的2倍;

2.单位:元/亩/天次,指标参考晋宁国家气象站日最低温和日均相对空气湿度数据;
3.赔付标准根据晋宁气象站和昆明国家花卉拍卖中心历史10年数据精算得出;
4.每天根据最低温度可以理赔1次,保险期限内每份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5000元。

高标准设施种植模式赔付标准

                                               单位:元/亩

        日最低温度

触发日期

[3℃,1℃)

[1℃,-1℃)

[-1℃,-3)

[-3℃,∞)

十年花卉价格指数平均值(参考)

11月1日-11月15日

18

26

36

88

274

11月16日-11月30日

20

28

40

98

302

12月1日-12月15日

26

34

48

118

364

12月16日-12月31日

22

30

42

102

314

次年1月1日-1月15日

20

28

38

94

290

次年1月16日-1月31日

28

38

54

130

400

次年2月1日-2月15日

22

32

44

106

328

次年2月16日-2月28或29日

28

40

56

136

419

次年3月1日-3月15日

18

24

34

80

247

次年3月16日-3月31日

12

16

24

56

174

其他日期

12

16

24

56

172

注:1.若低温当天日均空气相对湿度高于80%时,赔付标准为对应标准的2倍;

2.单位:元/亩/天次,指标参考晋宁国家气象站日最低温和日均相对空气湿度数据;
3.赔付标准根据晋宁气象站和昆明国家花卉拍卖中心历史10年数据精算得出;
4.每天根据最低温度可以理赔1次,保险期限内每份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10000元。

以上标准是根据昆明市晋宁区国家气象站点数据测算的保赔付标准。其他县(市)区可根据约定气象站点实际情况,参考下列标准进行合理制定:制定的赔付标准根据历史10年的气象数据情况,预期赔付率应在80%以上。

以保险事故当天零时起至当天二十四时止为一个理赔周期,即按照每天的最低温度的标准赔付1次;在保险期间内,多天次触发时,实行累计赔偿,但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出险无需投保人报案,当气象指标触发时自动报案,根据触发具体指标自动定损,无需现场查勘。

九、投保和理赔流程材料

(一)投保资料

1.投保主体的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

2.被保险人的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账号;

3.投保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确权证书、村集体证明等);

4.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理赔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者保险凭证;

2.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或个人银行卡账号;

3.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材料和数据;

4.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相关解读:《昆明市2025—2026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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