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滇中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市种子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种子备案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放管服”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案件查处、信息采集、信息追溯和锁定证据链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保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种子管理机构要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作为抓好种业市场净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牢抓实,强化辖区内种子备案业务指导,督促辖区内拟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保证市场种子的来源及去向全程可查,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二、 备案对象及内容
按照《种子法》及有关规定,具有以下种子生产经营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程序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种子零售商和批发商)。备案内容包括:1.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种子包装袋正反面照片,以及种子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2.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种子包装袋正反面照片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二)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包括: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三)受持证企业委托生产种子的单位或个人。种子生产备案内容包括:1.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委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2.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等材料需以附件(图片)形式上传。
三、 备案流程
1. 提交申请。种子经营者在种子销售前,种子生产者在种子播种前,应当主动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种子经营、种子生产活动。
2. 填写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种子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包装规格、种子数量、种子重量(以进货数量为准)、起止时间、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号、备注等种子信息内容。
3. 资料上传。拍摄上传的图片须清晰可见,画面中正、背景干净,不出现与备案内容无关的内容。其中:包装袋正、反面分开拍照,企业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审定(引种)编号、质量指标、净含量、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适宜种植区域等关键信息须清晰可见;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营户)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须清晰可见;种子购销凭证、委托书等须上传原件图片。
4. 完善档案。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包括种子购销凭证、委托代销合同、种子销售台账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经营档案,种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包装规格、种子数量、种子来源、种子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销售日期等内容,保证种子生产经营全程可追溯。
四、 备案方式
种子经营者、种子生产者可自行选择电脑(PC)或手机(APP)方式进行备案。
1. 电脑备案: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bigdataNew/home/index)→种业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参阅《操作指南》),选择种业通或政务服务平台账号进入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未注册的用户,点击“种业通用户注册”或选择“政务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2. 安卓系统APP手机备案:打开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http://202.127.42.241:60022/newcroprecord/#/bigdata-login),扫描页面左侧二维码下载安装“种业通安卓版”,通过手机进入系统进行账号注册、登录以及有关信息填报上传,完成备案并提交申请。
五、 有关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种子备案工作,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有关责任。市种子管理站对各县(市)区的种子备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工作推动缓慢、备案审核不认真的,适时进行督促。
(二)严格审核。各县(市)区负责种子备案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信息不完整、材料不全、种子标签、包装不合格或超生态区域经营国审品种、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公告中不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备案申请,及时驳回整改,确保备案信息合法真实可靠。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经销门店、制种农户等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引导,要求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及时解决种子备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强化监管。在种子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没有建立和保存种子销售台账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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