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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风险提示

来源: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6-30 19:34

全市各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主体:

针对当前种子、种苗市场普遍存在的盲目跟风扩繁种植、知识产权认知薄弱、合规意识不足、侵权风险频发、“法不责众”心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种子、种苗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我们郑重发布以下风险提示:

一、 种子、种苗检疫与品种侵权风险

(一)风险点1.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2.假冒授权品种、套用品种名称、虚假标注品种特性。3.引进种苗未检疫、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4.私自繁育、扩繁授权品种用于销售。

(二)法律后果及法律依据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没收种苗与违法所得、最高货值10倍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品种权人损失或侵权获利);承担铲除、销毁侵害案涉植物新品种植株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假冒专利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三)规避风险建议1.购苗必查:品种权证书、授权文书、检疫证明,留存合同、票据、授权文件等全部交易凭证,做到来源可追溯、授权可证明。2.不私自扩繁授权品种,不销售“三无”种苗。3.主动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配合检疫与品种核查。

二、 种业知识产权风险

(一)风险点1.未经许可商业繁殖或销售授权品种:组培扩繁(含钵苗、瓶苗)、扦插育苗、售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未取得品种权人书面许可。2.假冒授权品种、套牌改名销售:使用近似名称、虚假标注品种特性,改头换面规避授权监管。3.实质性派生品种侵权:利用原始授权品种改良培育,未履行许可与标注义务。4.品种权申请与命名违规:命名违反规定、逾期未更名导致品种权无效;丧失新颖性仍申请授权。5.侵犯育种技术商业秘密:窃取亲本材料、育种数据、组培配方、繁育工艺。6.与境外企业合作时,若未明确知识产权保密、使用条款,易造成核心育种技术泄露,丧失国际竞争主动权。

(二)法律后果及法律依据行政责任:责令停止、没收种苗或者违法所得,货值不足5万的处1万-25万元罚款,货值5万以上的处5-10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刑事责任: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三)规避风险建议1.育种完成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做好DUS测试与繁殖材料保藏。2.对外合作或者委托繁殖签订书面许可,明确权利边界与保密条款。3.销售前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状态,优先采购审定、登记品种,不采购、不繁殖、不销售侵权种苗。4.建立亲本、技术、数据保密制度,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5.建立市场侵权常态化监测机制,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通过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遭遇侵权时,可依法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登录“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进入“云检护智”—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借助司法力量强化维权效果。6.与境外企业开展合作时,核查对方知识产权资质及所在国保护规则,在协议中明确技术保密、侵权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 种子生产经营资质与质量合规风险

(一)风险点1.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有效期经营。2.标签标注不规范:无标签、标签虚假、品种名称与实际不符、未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检疫信息。3.种苗质量不合格:带病苗、弱苗、假劣种苗,未按规定检疫。4.生产记录与追溯缺失:未建立或者未保存生产、检验、检疫、销售台账,无法溯源。5.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未做种植试验盲目大规模推广。6.国外引进或新选育的品种,未依法开展区域试种。7.推广和销售未经审定或登记品种。

(二)法律后果及法律依据行政责任:取缔、没收种苗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10倍罚款;列入失信名单,联合惩戒;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相关条款。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追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三)规避风险建议1.依法申领并亮证经营,严格按许可范围开展业务。2.标签真实、完整、规范,做到一批一标、全程可溯。3.严格自检+送检,落实种苗检疫,杜绝带病种苗流入市场。4.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配合监管抽查与溯源核查。5.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通常需要经历严格的引种审批、隔离试种等流程。6.国外引进或新选育的品种,在推出新品种前,至少应该在不同纬度、不同海拔的三个生态区,三个试验点代表性区域,进行连续3年左右的小规模试种。7.品种必须经审定或登记后才能推广销售,保障品种适应性与种植安全。

四、 市场秩序与广告宣传风险

(一)风险点1.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夸大抗性、产量,虚构“独家”“专利”“获奖”。2.不正当竞争:混淆品种、商业诋毁、刷单炒信、串通报价。3.商标与名称侵权:冒用他人商标、字号,擅自使用知名品种特有名称或者包装。4.价格违法与计量作弊: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短斤少两、计量器具未检定。    5.网络销售违规:平台资质审核不严、信息公示不全、售后不履行。

(二)法律后果及法律依据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信用公示与联合惩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虚假宣传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侵权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虚假广告处罚条款。刑事责任: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等,依法追究刑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三)规避风险建议1.宣传内容真实有据,不使用绝对化用语,专利或者奖项标注真实有效。2.规范使用商标与企业名称,不攀附、不混淆、不诋毁同业。3.明码标价、计量器具按期检定,线上线下统一合规。4.平台入驻履行资质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验更新,销售网页显著位置公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留存交易记录,保障消费者权益。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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